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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义工联合会办事指南

    深圳市义工联合会办事指南

    一、 志愿者服装实施的意义
    志愿者服装是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的身份象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穿着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服装,使用全市统一的标识。
    二、志愿者服装介绍
    志愿者服装分为实名制和非实名制红马甲两种。成功申办电子志愿者证的志愿者,由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出资,配套制作一件实名制红马甲,服装由志愿者本人保管;没有申报电子志愿者证的志愿者,由所属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时所需的非实名制红马甲,服装由所属志愿服务组织统一保管。
    三、志愿者服装办理流程
    1、成功申办电子志愿者证的志愿者,由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出资,配套制作一件实名制红马甲。实名制义工马甲于电子志愿者证完成制证后6个月内予以制作、发放。物流费用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因志愿者本人拒收或志愿者个人信息变更无法取得联系的,实名制红马甲将进行回收利用。
    2、因更换需求需要制作实名制红马甲,以及需要制作非实名制红马甲的,由志愿者本人或志愿服务组织联系市义工联指定的厂商制作,相关费用自理。
    四、志愿者服装管理及使用规范
    1、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期间必须穿着标准的志愿者服装,不得用其他服饰代替。志愿者服装若有损坏应及时修补或更换,且不得任意改动服装的样式和穿着方法。
    2、志愿者服装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借、转赠他人。
    3、注册志愿者身份注销的,志愿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志愿者服装退回所属志愿者组织。
    4、非实名制红马甲由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统一保管,需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督促所辖志愿者遵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提升志愿服务队伍综合素质,更好地推动我市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志愿者组织(含团体义工单位,下同)开展的各项培训工作,如:志愿者初任培训、志愿者骨干培训、专业服务志愿者培训、专项服务志愿者培训、志愿者领袖培训、志愿者讲师培训等。
    第二章 培训基本要求
    第三条 全市各级志愿者组织均应组建本组织专门的志愿者培训师资队伍,开展本组织内部各项培训工作。
    第四条 培训师资人数应占志愿者人数一定比例,参考标准为:
    (一)志愿者人数不足100人(含100人)的组织,各类培训师资人数应不低于总人数的1%(且不少于1人);
    (二)志愿者人数为100-200人(含200人)的组织,各类培训师资人数应不低于总人数的2%;
    (三)志愿者人数为200-500人(含500人)的组织,各类培训师资人数应不低于总人数的2.5%;
    (四)志愿者人数超过500人(不含500人)的组织,各类培训师资人数应不低于总人数的3%。
    第五条 各级组织内部志愿者培训师资不足,可向上级志愿者组织申请师资支持开展相关培训工作,申请组织需做好培训师资的基础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义工联支持市义工联下属团体义工单位的培训工作,各级志愿者组织负责协调本组织下属团体义工单位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市义工联统筹全市培训师资,各级志愿者组织须将本组织主要培训人员个人情况、培训方向等信息汇总上报上级志愿者组织,纳入全市志愿者培训师资库。
    第八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应确定固定的培训场地及相关培训设备,可充分发挥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公益性组织、学校等所属场地资源。
    第九条 培训场地应具有一定面积,参考标准为:
    (一)志愿者人数不足100人(含100人)的组织,培训场地面积应不低于30㎡;
    (二)志愿者人数为100-200人(含200人)的组织,培训场地面积应不低于50㎡;
    (三)志愿者人数为200-500人(含500人)的组织,培训场地面积应不低于80㎡;
    (四)志愿者人数超过500人(不含500人)的组织,培训场地面积应不低于100㎡。
    第十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应设立专项培训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专家授课劳务、场地租赁、资料印制、餐饮、交通等。
    第三章 培训的种类
    第十一条 志愿者初任培训
    以新注册志愿者为培训对象,围绕增强新注册志愿者的组织认同、理念认同,提升志愿服务基本素质而开展的培训,新注册志愿者必须参加志愿者初任培训,才能成为正式志愿者。培训内容应主要包括志愿服务的历史与现状、志愿者所在组织的历史与现状、志愿服务基本理论与宗旨、志愿服务的基本技能等方面。
    第十二条 志愿者骨干培训
    以具备一定领导管理、策划和组织能力的志愿者骨干为主要培训对象,围绕志愿服务工作职责、工作流程以及志愿者申请注册、登记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发布等组织开展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沟通、协调、团队建设,服务项目的策划、运营、评估,以及团体活动、服务实践等方面。原则上,获得“深圳市五星级志愿者”称号的志愿者可以优先参加本培训。
    第十三条 专业服务志愿者培训
    以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志愿者为主要培训对象,围绕增强专业服务技能、更新专业服务手段、提高专业素养等,组织开展的专业志愿服务培训。专业服务志愿者培训应增强与有关专业相对应部门的联系,邀请专业从业人员进行技术支持,并增强实操性。
    第十四条 专项服务志愿者培训
    以参与特定服务项目的志愿者为培训对象,围绕特定专项服务所需知识、技能开展的培训。专项服务志愿者培训应增强与项目主办方的沟通,争取项目主办方从场地、物资、技术、资金等各个方面的支持,凸显专项服务的特有属性。
    第十五条 志愿者领袖培训
    以本组织内部各志愿服务团体主要负责人为培训对象,围绕扩展志愿服务视野,提升组织发展规划等方向开展的培训。志愿者领袖培训应以交流互访、座谈讨论等形式开展,走出自身区划,不局限于一地。原则上,获得“深圳市百名优秀志愿者”称号的志愿者可以优先参加本培训。
    第十六条 志愿者讲师培训
    以志愿者组织内部对讲师感兴趣及有志愿成为讲师的志愿者为培训对象,着重围绕演讲技能、主持技能、理论知识等方向进行的专业系统的培训。各级志愿者培训组织均应开展志愿者讲师培训,建立讲师人才梯队。
    第四章 培训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培训需求采集上报制度,市义工联每季度定期收集全市各级志愿者组织专项志愿服务培训需求,确定排名前三位的项目为本季度的专项培训课程,组织专项培训班,面向各志愿者组织相关负责人及骨干义工开展培训。
    信息汇总由各社区将本季度前三位培训需求信息上报汇总至街道,各街道将本街道前三位需求信息汇总至各区,各区将本区前三位需求信息汇总至市义工联。市义工联根据汇总情况,确定全市前三位培训需求信息,进行课程安排。
    第十八条 将志愿者培训情况纳入考核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志愿者组织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开展评优评先工作中将志愿者培训情况纳入考核。
    第十九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可探索建立网络培训、视频培训、交流互访等全新的培训模式,扩大培训的覆盖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开展培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志愿培训过程中开展商业宣传;
    (二)在志愿培训过程中收取费用;
    (三)开展志愿培训违反相关财务纪律;
    (四)未对本组织志愿者建立完整的培训台账;
    (五)在志愿培训过程中出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相冲突的言论和内容。
    若出现以上情况,如为市义工联的团体会员组织,该志愿者组织会员资格将被冻结,直至按期整改完毕。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个人应有完整的接受培训记录,各级志愿者组织应通过我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录入志愿者开展培训的相关情况。
    若有培训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已取得荣誉称号的志愿者取消相关荣誉称号,未取得荣誉称号的志愿者冻结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志愿服务”等同于“义工服务”;“志愿者”等同于“义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改、变更权属于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由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电子义工证项目实施背景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广泛开展志愿服务”,从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战略高度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深圳是全国志愿服务发源地之一,自1989年起步以来,深圳诞生了我国内地第一个法人义工组织、第一批国际志愿者、第一步义工法规、第一个“义工服务市长奖”,在奉献社会、服务群众、引导风气、提升文明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11年12月4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建设“志愿者之城”动员大会,在全国首次系统性提出建设“志愿者之城”的目标。2012年7月24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志愿者之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深圳市“志愿者之城”建设目标指引》,提出“建成全市统一的志愿者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电子志愿者(义工)证,方便志愿者参与服务和资源调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志愿者之城”的部署要求,加快志愿服务制度化、信息化、国际化发展,将推行深圳志愿者(义工)证,实现志愿者身份识别、服务计时、培训记录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并向持证的志愿者提供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旅游等便民服务,从而推动深圳志愿服务工作迈入“一证通”时代。
    二、电子义工证项目实施意义
    深圳志愿者(义工)证作为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其主要意义在于:
    一是通过志愿者(义工)证的数据采集,建立完善统一的志愿者数据库,进一步提高志愿者培训、考勤、考核等管理效率,有效地配置志愿服务人力资源。
    二是运用志愿者(义工)证智能终端、手机应用、呼叫中心等多种手段,实现志愿者、社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项目等信息的统一存储、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形成便捷的服务求助网络和及时的服务转介体系,推动志愿服务供需双方及时、有效对接。
    三是提供实名义工红马甲、每年人身意外险等多项附属便民服务,将进一步完善志愿者的激励保障机制,扩大志愿服务的社会参与范围。
    三、电子义工证项目运作模式
    深圳志愿者(义工)证由深圳市义工联合会携手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深圳通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共同发行。由深圳市义工联合会采集义工信息后,委托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进行制证、并制作实名义工服。初次办证或到期换证不需缴纳任何费用,使用不需要缴纳管理费或年费。深圳市电子义工证项目自2013年3月5日正式启动以来,全市申办志愿者已突破20万人。
    四、电子义工证功能介绍
    (一)志愿服务功能
    1、身份识别功能。深圳志愿者(义工)证是深圳市注册志愿者(义工)的身份凭证,内置储存个人信息的芯片,印有专属志愿者个人的注册号,配有个人数码照片等,可用于志愿者在全市范围内跨组织、跨地区服务状态的记录和身份识别。
    2、志愿服务计时功能。深圳志愿者(义工)证通过志愿服务信息平台配套终端(POS机)使用,可记录注册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用于志愿服务考勤、积分入户、表彰激励等。
    3、志愿服务实时统计功能。深圳志愿者(义工)证通过与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相对接,可制作志愿服务数字地图。志愿者在服务地点刷证,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可实时显示志愿者的服务地点。同时,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上查询时可以看到过去一段时间的服务记录统计数据。该数据以图表形式显示出来,如全年月均服务时长的变化趋势,服务地域分部比例图等。
    4、培训记录功能。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时,通过志愿服务信息平台配套终端使用志愿者(义工)证,记载培训的相关情况,可用于规范新志愿者培训、跟踪培养骨干志愿者、考核激励等。
    5、信息查询功能。志愿者(义工)证内置储存志愿服务信息的芯片,可与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志愿者可根据注册号登陆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查询到已经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和服务时间信息,也可以查询到个人总的服务时长,看到由志愿者组织评定的等级、信用和积分等信息。
    6、信息恢复功能。深圳志愿者(义工)证丢失后,志愿者可凭注册号重新申请志愿者(义工)证,并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平台恢复志愿服务记录,保证志愿者的服务历史记录和其他珍贵信息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中长时间保存。
    (二)加载功能
    1、团员服务功能。深圳志愿者(义工)证印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可作为志愿者中的团员身份凭证;如志愿者已超团员年龄,可作为超龄离团后的纪念。
    2、公益服务功能。志愿者持有深圳志愿者(义工)证,可享受到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公益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团体、个人可通过上述基金会开展关爱志愿者的相关公益活动。
    3、保险服务功能。志愿者(义工)在市内开展志愿服务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将获得100000元的意外身故保险、100000元的意外残疾保险、5000元的意外医疗保障(免赔100元/次,100%赔付)。
    4、医疗便民功能。深圳志愿者(义工)证兼容市民健康卡功能,可用于本市联网卫生医疗机构中自助挂号、健康信息存储、跨医疗机构就医和医院内外通用支付结算,方便志愿者就医、疗养、体检等。
    5、交通便民功能。深圳志愿者(义工)证兼容深圳通功能,为志愿者提供在深圳市内搭乘公交、地铁的便利,提倡绿色出行理念。
    6、旅游服务功能。深圳志愿者(义工)证兼容深圳旅游卡功能,志愿者在已签约景点参加志愿服务、休闲旅游时可以享受更优惠的价格和服务,实现对志愿者的关怀和回馈。
    7、社交互动功能。深圳志愿者(义工)证创新引入了“社交网络”设计理念,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方便志愿者通过信息化载体进行社交联系,关注其他志愿者或志愿组织的日常动态,实现志愿者日常工作活动基本需求。
    8、金融服务功能。深圳志愿者(义工)证是以人民银行最新金融IC卡规范PBOC2.0为标准制作的,满足志愿者的储蓄、信用卡消费和电子现金账户小额快速支付等需求,且终生免年费。
    9、特惠服务功能。深圳志愿者(义工)证为志愿者提供特惠消费服务,同时具备银联餐饮积分通功能,在指定商户消费最高8%全单返利,并可在积分通网站转换积分。
    五、电子义工证特点
    1、安全性:储存志愿者个人数据的数据库设置在市电子政务资源中心,并建立严格的等级授权机制,杜绝信息泄露的风险。同时,深圳志愿者(义工)证的发行方之间相互签订了信息保密协议,保证志愿者的信息保密安全。另外,该证件采用高端芯片信息功能技术存储志愿者的各项信息,保密度高,不易被他人破解和窃取信息,即使志愿者证丢失,由于芯片上的加密设计和保密技术,仍可最大限度保证志愿者信息安全。
    2、自主性:充分尊重和保障志愿者的权益,志愿者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是否激活深圳志愿者(义工)证附加的金融贷记卡,开通健康卡,或使用深圳通、旅游卡等便民服务功能。不激活金融功能,不影响志愿服务的正常开展。
    3、便利性:深圳志愿者(义工)证兼容团员青年服务、志愿服务、公益、金融、医疗、保险、交通、旅游等多种功能,既方便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免费享受志愿服务期间的保险服务,又可满足志愿者的消费、就医、出行、旅游需求。
    4、公益性:深圳志愿者(义工)证不收取任何年费,办证志愿者还可免费获取一件实名义工红马甲。另外,志愿者刷证消费还具有公益效果,持证人每单笔消费1次,中国银行将捐赠10分钱给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并且是以义工名义进行捐赠,用于发展深圳志愿服务事业,谓之“十分关爱”行动。
    5、智能性:深圳志愿者(义工)证与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互相关联、信息共享,可将志愿者、社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项目的信息进行电子化管理,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智能终端、手机应用、呼叫中心等多种手段实现志愿服务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志愿服务供需双方及时、有效对接。
    6、扩展性:深圳志愿者(义工)证所载芯片预留不少于12KB的存储空间,用于功能升级,以便拓展更多的志愿者管理和服务功能,在现有功能的基础上,为志愿者提供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的服务,努力形成“人人争当志愿者、人人尊重志愿者”的良好氛围。
    六、电子义工证办理条件、方式与流程
    (一)办理条件
    申办电子义工证须首先成为深圳市义工联注册义工,具有以下条件:
    (1)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2)遵守《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和《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
    (3)承认和遵守《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章程》、《义工服务行为守则》、《义工服务协议》等规范性文件;
    (4)年满10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大于等于10岁,而又未满14周岁的,参加服务时需要有监护人陪同);
    (5)符合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二)办理方式
    目前电子义工证统一通过登录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化平台,填写个人资料与服务信息的方式,在线办理。
    (三)办理流程
    1、义工登录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化平台(http://v.sva.org.cn/)
    2、填写个人资料与服务信息,提供准确的姓名、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移动电话号码以及紧急联系人姓名、移动电话号码等信息,并上传正面免冠标准证件照(原始像素尺寸不小于413(长)×295(宽),格式为.jpg格式,底色不限)。
    3、选择证件载体(借记卡或贷记卡)和领证银行网点,提交后生成预备义工号。
    4、各级义工组织通知义工参加培训(2个学时以上)。
    5、各级义工组织通知义工参加预服务(必须达10个小时以上)。
    6、义工达到预服务时长,且满足加入义工组织的其余条件后,由义工组织审批成为正式志愿者,生成10位的正式义工号。
    7、市义工联导出正式义工信息数据,发至中国银行进行制证(15个工作日)。
    8、中国银行进行制证审核,若信息无误制证成功后,中国银行将短信通知义工前往此前选定的银行网点领取(20个工作日)。
    七、电子义工证管理及使用规范
    1、根据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电子志愿者证最长可在中国银行网点保存半年,对长时间未领取的,中国银行将会通过公示、电话、短信的形式通知。对过期未领取的,中国银行将进行剪卡、销户处理。
    2、按照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经剪卡、销户处理的贷记卡(电子义工证),不再予以补办。经剪卡、销户处理,或者损坏、遗失的借记卡(电子义工证),志愿者可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到此前选定的银行网点申请补办。
    3、贷记卡(电子义工证)发生损坏、遗失等情形,志愿者可拨打中国银行服务热线95566进行挂失,并按照语音提示申请补办。
    4、成功申办电子义工证的,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期间应随身携带电子义工证。
    5、电子义工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借、转赠他人。
    6、注册志愿者身份注销的,除金融服务功能、交通便民服务外,电子义工证其它功能自动解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广东省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志愿者之城”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等通过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http://www.sva.org.cn/)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原以纸质材料或以其他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必须与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及数据兼容,实现志愿服务数据录入、查询、转移、同步和共享功能。
    第三条 记录参加志愿服务信息的志愿者应为深圳注册志愿者(义工),在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实名注册登记。
    第四条 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其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和共享。
    第五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深圳市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义工联”)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严格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第二章 服务记录
    第七条 志愿服务记录主要包括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 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志愿者(义工)号、联系方式、服务技能等内容。
    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由志愿者本人通过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录入、提交和修改,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进行虚假录入和修改。
    第九条 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组织者、记录人、证明人等内容。
    服务时间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但是包括志愿服务间歇用餐休息、提前参与筹备策划服务项目、服务活动结束后参与收尾事项等时间。赴深圳以外地区开展援外、支教等志愿服务的时间,应计算包含从出发离开深圳到返回抵达深圳的时间。
    志愿者通过远程(网络、信息)等提供智力服务、技术服务,包括策划、设计、咨询、辅导等,采取本人申报、组织核实的形式记录志愿服务时间。
    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并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培训信息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的内容、日期、地点、学时、考核成绩、培训组织者、记录人、证明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信息指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志愿者组织或有关单位公开、书面表彰奖励的情况。
    第十二条 被投诉情况指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市民和志愿者等投诉、经核查属实的情况。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采集、核实志愿服务信息,定期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灵活多样形式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录入志愿服务记录时,必须填写录入人、证明人等关键信息,确保录入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因升学、入户、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可通过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查询并打印深圳志愿者(义工)志愿服务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要市、区义工联盖章确认的,须逐级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具有法律责任,接受市、区义工联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业务指导,接受广大市民、志愿者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第十八条 在志愿服务记录过程中,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的,经查实后予以警告、通报,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关闭该单位、团体5年内志愿服务记录认定权限;情节严重的,撤销团体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注册,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一)伪造、变造志愿者(义工)服务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四)有其他违法犯罪或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志愿者有伪造、变造志愿者(义工)服务记录等行为的,5年内不予办理志愿服务记录认定;情节严重的,召开道德委员会予以谴责及通报批评,取消志愿者(义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违者参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等同于“义工服务”;“志愿者”等同于“义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深圳市义工联。
    第二十三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义工证制证流程

    1. 一. 网上申请义工证

    注册了义工,不代表申请了义工证,在获得正式义工号之后,还需要登录个人账号,进行电子义工证申请,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录后在个人中心里,找到“志愿者证”

    第二步:阅读申请义工证和领取义工证的重要信息,选择“我同意”

    第三步:申请义工证默认为“是”,在8个领证网点中,选择离自己最近的一个银行网点

    第四步:填写准确的信息,其中证件有效期,填写错误将会导致电子义工证开卡失败哦!

    PS申请义工服也是在申请义工证时申请的,并且需要自付快递费8元(如果申请义工证时不愿意申请义工服,后期想要义工服则需要自费制作义工服)

    在线上申请了义工证之后

    市义工联将每周进行义工证数据审核,审核成功以后,通过专门的通道每月将数据递交给银行,银行系统审核成功之后,就开始了为期20个工作日的制作啦。这时候,注册登记的手机号就会收到短信提醒制证已经开始:

    制证成功后,银行会提示您已经完成制证,到时记得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去银行领取哦!

    Tips如果收到短信超过半年没去支行领卡,有可能会被剪卡的哦。剪卡后,需要在支行填写表格重新补办哦。

    2.线下填表申请

    第一步:团体组织联合中国银行发起线下办理电子义工证,义工填写表格申请。

    第二步:由团体组织向中国银行统一提交资料,收到资料之后,经过中国银行审核,达成开卡条件,就会收到开始制作的短信。

    第三步:义工证制作完成后,中国银行将直接快递给义工本人。

    Tips填写表格的时候,注意联系电话、地址一定要准确哦,不然邮寄不到本人签收

    如果在快递的时候,一直联系不到义工本人,义工证会退回到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义工可以携带有效证件到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26楼领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志愿服务需求申请、支持与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志愿者的权利,进一步提升志愿服务质量,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志愿者之城”建设的意见》(深发〔2015〕10号)、《深圳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以人为本、高效合作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需求申请,是指为了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或举行会议、展览、赛事等各种活动中,需要志愿者参与并提供志愿服务协助活动完成的,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构等合法组织)向受理方(包括深圳市义工联合会或其下属各区、新区义工联合会)提出的志愿服务需求申请。
    第三条 志愿服务中的风险包括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失以及可能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失具体包括:
    (一)安全风险:指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身体可能受到的意外伤害,或指由服务场所卫生条件导致志愿者可能被感染、罹患疾病的风险。
    (二)其他不可预计风险。
    第四条 志愿者提供服务是无偿的,志愿服务成本产生于服务的期间,包括因服务而产生的保险、餐饮、交通、通讯、培训、服装等相关费用。志愿服务成本由志愿服务需求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提出志愿服务需求申请,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需要志愿者参与并提供志愿服务协助完成的活动,必须是以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或举行的会议、展览或赛事等各种活动。
    (二)申请单位必须是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并取得法人资格。
    (三)申请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志愿服务需求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受理方。
    (四)申请单位应确定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志愿服务工作对接、协调并参与志愿者的管理。
    (五)申请单位应与受理方签订《双方服务合作意向书》(详见附件2)。
    第六条 申请须提前若干时间向受理方提出,具体如下:
    (一)志愿者需求为20人以下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二)志愿者需求为20-50人的,需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三)志愿者需求为50-100人的,需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四)志愿者需求为100人以上的,需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第七条 申请单位填写《深圳市志愿服务需求申请表》,通过传真、快递或呈送书面提交受理方并予以电话确认。
    联系电话:0755-88134132;传真:0755-88112495;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412。
    第八条 受理方于电话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受理意见。确认受理的,受理方负责协助申请单位对接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招募、培训、上岗服务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九条 为保障志愿服务质量,预防和降低志愿服务中的风险,解决志愿服务成本,申请单位需为使用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申请单位在使用志愿服务过程中须遵循审慎原则,尽最大可能为参与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安全保障,并对其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在服务正式开始前,申请单位应向志愿者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一)对已办理电子志愿者证的志愿者,市义工联已为其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其在市内持证开展志愿服务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支出,将获得最高10万元的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最高5000元的意外医疗保障(免赔100元/次,100%赔付)。(具体详见中银保险深圳分公司提供的保险手册)
    (二)对未办理电子志愿者证的志愿者,由申请单位负责为其购买保险,保额不低于10万/人。
    (三)对服务性质高危(如需近水、攀爬、负重等)的情形,由申请单位负责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额不低于40万/人。
    第十一条 服务时间建议为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若签到时间早于09:00,申请单位须为志愿者提供早餐保障(标准不低于10元/餐);若服务时间上午超过12:00,或者下午超过18:00,申请单位须为志愿者提供正餐保障(标准不低于25元/餐);服务期间,申请单位须为志愿者提供饮用水。
    餐饮保障可以现金补贴形式提供。是否提供饭餐或保障形式,具体视服务内容、时段、时长等因素由申请单位与参与服务的志愿者负责人、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须为志愿者提供交通保障,不跨区、新区的交通补贴标准为不低于15元/人/天,跨区、新区的交通补贴标准为不低于20元/人/天。若志愿者来源相对集中,申请单位可选择为志愿者提供包车接送。具体形式由申请单位与参与服务的志愿者负责人、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须为志愿者负责人(负责人由志愿服务组织确定,做为志愿服务项目负责人及联络人,负责协助信息的上传下达)。提供通讯保障,保障标准为不低于20元/人/天,其中包含因服务而产生的通话、短信及流量支出,具体形式由申请单位与参与服务的志愿者负责人、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的,由申请单位具体组织开展。培训须有针对性和实效。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穿着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服装,使用全市统一的标识,具体参照《深圳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电子志愿者证、志愿者服装管理制度》执行。对情况特殊,确有需要的,由申请单位负责服装一应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参照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志愿服务期间,申请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服务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向志愿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不低于5元/小时,或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消暑解暑用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此类志愿服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申请单位承担责任;申请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
    在志愿服务中,申请单位或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单位可以协助其依法获得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对申请单位不遵守本办法,不合理使用志愿服务的,受理方有权终止《双方服务合作意向书》,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等同于“义工服务”;“志愿者”等同于“义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权属于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由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志愿服务需求申请表》(通过各组织负责人获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义工联合会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德委员会)工作的管理,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道德委员会为深圳市义工联合会设立的,对我市志愿服务中发生的行为不当、道德失范等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机构。道德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做出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决定,深圳市义工联将不再另行研究并出具意见。
    第三条 道德委员会在研究处理问题时应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规范志愿服务行为,防范失德风险,建立完善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维护我市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道德委员会设主任1名,设副主任2名,在当届道德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由道德楷模、资深志愿者、法律人士、媒体人员等担任。道德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主持召开道德委员会。
    第五条 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作为道德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深圳市义工联秘书处。
    第三章 委员的遴选和聘任
    第六条 委员由我市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意愿参加道德委员会工作的道德楷模、资深志愿者、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组成。
    第七条 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续聘任,对任期已满不再聘任的委员自动解聘。
    第八条 委员的遴选工作由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报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聘任。
    第九条 对因工作变动或本人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可以提前辞聘或解聘。
    第十条 道德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届中补聘委员。补聘和解聘委员事宜由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道德委员会召开会议参加委员必须为单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道德委员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邀请道德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员参加会议进行评议,以上受邀人员的评议意见作为最终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意见。深圳市义工联将建立道德委员会备用委员库,其成员作为道德委员会扩大会议的邀请对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受理对我市志愿者行为不当、道德失范等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 对志愿者道德失范行为进行监督,对举报和投诉情况进行研究评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对志愿服务道德方面的倾向性问题进行调研,实施动态监测,提出风险预警。
    第十五条 完成深圳市义工联委托的其他专题事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市义工联道德委员会受理事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须在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http://v.sva.org.cn/)注册登记;
    (二)须属于志愿服务范畴的事项,志愿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
    (三)须属于志愿者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已经处理完结,志愿者对该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或者志愿服务组织所属的上一级志愿者联合会已经处理完结,志愿服务组织对该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逐级提出异议,不可越级进行反映。
    第十七条 市义工联在接到有关问题的反映或者举报之后,对于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的成员原则上不能为道德委员会委员。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形式对调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做好调查笔录,写出调查报告,经审批后呈请道德委员会进行研究。
    第十八条 道德委员会会议研究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详细查阅书面调查材料,听取投诉人、举报人的情况反映,听取被投诉人、被举报人的情况说明和辩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道德委员会可以实地核实情况。
    第十九条 如果当事人经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道德委员会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
    第二十条 道德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可以当即做出处理决定,也可以在会后做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处理决定由参加道德委员会的委员、列席人员等签名,并送投诉人、举报人、被投诉人、被举报人签名。如发生拒绝签名情况,应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道德委员会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诉或异议。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道德委员会将研究是否进行复议。如道德委员会决定进行复议的,可另行组成研究小组,按程序进行复议。如道德委员会复议后出具的处理意见与第一次道德委员会处理意见不相一致、且另一方当事人再次提出异议时,道德委员会可另行组成研究小组进行研究。道德委员会第三次研究后将出具最终处理意见,并不再接收同一事项的反复申请复议。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道德委员会委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私自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调查处理结果;遵守廉洁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道德委员会召开会议,凡讨论或调查的问题涉及与会委员的利益关系人时,应自行回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道德委员会研究,对志愿服务组织存在不当行为、道德失范等行为的,根据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限期整改;
    (二)对组织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责成及时更正、向社会或有关当事人道歉;
    (四)警告;
    (五)严重警告;
    (六)通报批评;
    (七)改组志愿服务组织;
    (八)撤销其在市义工联的团体登记注册资格;
    (九)向主管主办单位或行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道德委员会研究,对志愿者存在不当行为、道德失范等行为的,根据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书面检讨;
    (二)责成及时更正、向社会或有关当事人道歉;
    (三)警告;
    (四)严重警告;
    (五)通报批评;
    (六)撤销志愿服务组织内职务;
    (七)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等同于“义工服务”;“志愿者”等同于“义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深圳市义工联。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星级志愿者(含义工,下同)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健全我市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团中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以及《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http://www.sva.org.cn/)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三条 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与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市义工联合会负责制定星级认证制度,授权各级义工联合会开展星级志愿者资质认证工作。
    市义工联各直属服务组、各团体义工单位、各区(新区)义工联合会负责做好五星级志愿者的初审工作,市义工联合会负责做好复审工作。
    各区(新区)义工联合会负责四星级和三星级志愿者资质具体认证工作;各街道义工联合会负责二星级和一星级志愿者资质具体认证工作;高等学校志愿者组织以及市义工联各直属服务组、团体义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一至四星志愿者资质具体认证工作。
    第四条 星级志愿者认证服务时间以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登记为准。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级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级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级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级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并连续服务满两年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级志愿者”。
    第二章 认证程序
    第五条 星级志愿者认证于每年6至8月期间开展,其中五星级志愿者认证申报时间以市义工联网站通知为准。认证需由志愿者本人向具有相应星级认证权限的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具体受理程序如下:
    (一)个人提出申请:提交《深圳市星级志愿者资质认证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受理组织比对个人身份,确定是否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志愿者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打印个人志愿服务时间证书、已办理电子义工证的须提供复印件)。
    申请认证一至四星级义工,上述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具有相应星级认证权限的志愿者组织;申请认证五星级义工,上述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报初审单位存档,一份由初审单位加盖公章、加注核查意见后统一报市义工联秘书处。
    接受认证申请的组织应留存通过认证的义工材料,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整理归档。
    第六条 受理申请材料后,具有认证权限的志愿者组织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工作负责,对申请人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要求填写核查表,规范建立核查档案。
    对申请认证五星级义工的,由初审单位将申请材料及志愿服务记录核查表统一报市义工联秘书处复审。
    第七条 市义工联合会复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规范建立核查档案,包括现场核对申请人身份,查验有关证件原件,填写志愿服务记录核查表等。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请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有疑义的,责成初审单位予以严查;对查实无疑义的,由初审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后(市义工联直属服务组由组长、副组长联名签字),重新进入复审程序;对查实属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进行处理。
    (四)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市义工联将视情况举行联合面审,对申请人及其有关申请材料进行现场集体核对,通过面审的,进入公示阶段。
    (五)通过复审的人员名单将在市义工联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根据相关情况作出认证意见。
    第八条 星级志愿者认定后,由相应认证组织统一发放星级证书。各级志愿者联合会通过适当形式对星级志愿者进行嘉许。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具有星级认证权限的志愿者组织负责本级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市义工联负责对申请五星级义工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面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及其有关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对。
    第十条 为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市义工联建立备案库,各有关单位、团体需向市义工联提交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材料审核责任人签字样本,用以信息比对及核查。如有变动,需及时报备。对未备案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市义工联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在星级志愿者认证申请、审核过程中,各级具有星级认证权限的志愿者组织有以下行为的,经查实后予以通报,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未来一至三年参与各级志愿服务评选表彰的资格;有以下严重情节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一)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四)有其他违法犯罪或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星级志愿者认证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市义工联召开道德委员会予以谴责及通报批评,情节轻微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申请人未来一至三年参与星级认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注册志愿者(义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等同于“义工服务”;“志愿者”等同于“义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权属于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由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深圳市星级志愿者保留原称号;本办法实施后开展的星级志愿者资质认证工作须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附件:1.深圳市星级志愿者资质认证申请表
    2. 深圳市志愿服务记录核查表
    深圳市星级志愿者资质认证申请表
    说明:本申请表须有两名在市义工联备案的材料审核责任人签字确认,盖章处须有所属组织或单位负责同志签字;申请表后附“深圳市志愿者(义工)服务记录汇总表”,每页须加盖公章,并由两名在市义工联备案的材料审核责任人、申请人所属志愿者组织的两名志愿服务证明人签字(须注明在志愿者组织中担任的职务及联系方式)。本表格自下发之日起用。
    深圳市星级志愿者资质认证核查表
    说明:核查未发现问题,请在横栏上注明“无异常”;如发现异常情况,请注明详细情况。本表需作为核查档案的一部分,每年12月31日前归档。对申请认证五星级义工的,本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原件须密封报送市义工联秘书处复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百名优秀志愿者(含义工,下同)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健全我市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团中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以及《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http://www.sva.org.cn/)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三条 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与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市义工联合会组织开展百名优秀志愿者资质认证工作。市义工联各直属服务组、各团体义工单位、各区(新区)义工联合会负责做好初审工作,市义工联合会负责做好复审工作。
    第四条 百名优秀志愿者认证服务时间以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登记为准。志愿者注册并连续服务满四年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0小时的,认定为“百名优秀志愿者”。
    第二章 认证程序
    第五条 百名优秀志愿者认证原则上每两年一次,于评选年度的6至8月期间开展,具体申报时间以市义工联网站通知为准。认证需由志愿者本人向具有相应认证权限的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具体受理程序如下:
    (一)个人提出申请:提交《深圳市百名优秀志愿者资质认证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受理组织比对个人身份,确定是否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志愿者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打印个人志愿服务时间证书、已办理电子义工证的须提供复印件)。
    上述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报初审单位存档,一份由初审单位加盖公章、加注审核意见后统一报市义工联秘书处。
    接受认证申请的组织应留存通过认证的义工材料,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整理归档。
    第六条 受理申请材料后,具有认证权限的志愿者组织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工作负责,对申请人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要求填写核查表,规范建立核查档案。
    第七条 市义工联合会复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规范建立核查档案,包括现场核对申请人身份,查验有关证件原件,填写核查表等。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请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有疑义的,责成初审单位予以严查;对查实无疑义的,由初审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后(市义工联直属服务组由组长、副组长联名签字),重新进入复审程序;对查实属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进行处理。
    (四)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市义工联将视情况举行联合面审,对申请人及其有关申请材料进行现场集体核对,通过面审的,进入公示阶段。
    (五)通过复审的人员名单将在市义工联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根据相关情况作出认证意见。
    第九条 百名优秀志愿者认定后,由市义工联合会统一发放证书。各级志愿者联合会可通过适当形式对百名优秀志愿者进行嘉许。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具有认证权限的志愿者组织负责本级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市义工联设立面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及其有关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为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市义工联建立备案库,各有关单位、团体需向市义工联提交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材料审核责任人签字样本,用以信息比对及核查。如有变动,需及时报备。对未备案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市义工联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在百名优秀志愿者认证申请、审核过程中,各级具有认证权限的志愿者组织有以下行为的,经查实后予以通报,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未来一至三年参与各级志愿服务评选表彰的资格;有以下严重情节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一)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四)有其他违法犯罪或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百名优秀志愿者认证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市义工联召开道德委员会予以谴责及通报批评,情节轻微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申请人未来参与百优认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注册志愿者(义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等同于“义工服务”;“志愿者”等同于“义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权属于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由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深圳市百名优秀志愿者保留原称号;本办法实施后开展的百名优秀志愿者资质认证工作须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附件:1.深圳市百名优秀志愿者资质认证申请表
    2. 深圳市百名优秀志愿者资质认证核查表
    附件通过各组织负责人获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注册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志愿者之城”建设的意见》(深发〔2015〕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者,除符合《深圳市义工条例》第三条定义外,还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http://v.sva.org.cn/)注册登记,并常态化参加服务活动。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须按规范参与志愿服务,并享受相关培训、服务记录、权益保障、表彰激励等服务。
    第四条 志愿者是在履行志愿服务过程中的特定称谓,是在志愿服务期间向被服务者表明的一种身份。个人在工作、生活中的任何其他行为,与其志愿者身份无关。与其志愿者身份无关。任何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不得在其工作、生活中以志愿者身份进行与志愿服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对志愿者身份进行恶意炒作。对志愿者群体名誉造成损害的,深圳市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义工联)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0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热心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事业;
    (四)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全市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义工联合会管理体系,实行各级义工联合会所属团体会员单位为服务主体的组织架构。各级义工联合会及其所属团体会员单位为志愿者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实行逐层管理、逐级负责。
    第七条 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为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网络平台。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注册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八条 注册程序:
    (一)登录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签署注册协议等,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及服务意向等信息,选择注册机构,提交注册后生成预备志愿者号;
    (二)注册机构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注册机构须于20个工作日内,通知预备志愿者参加培训;
    (四)参加培训后,预备志愿者须在注册机构的组织下,参加至少10小时志愿服务后,予以认证通过,成为正式志愿者,取得注册志愿者号;
    (五)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为全市注册志愿者的信息资料储存平台,注册志愿者号为志愿者的唯一身份识别号,志愿者可以凭借注册志愿者号在我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查询、下载、打印相关个人志愿服务信息;
    (六)取得注册志愿者号后,志愿者可以在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自愿申办电子志愿者证,不申办电子志愿者证不影响个人注册志愿者的身份;
    (七)申办电子志愿者证填写申请资料有误的,注册机构须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并协助志愿者完成相关办证工作。
    第九条 注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的,申请人可以向注册机构的上一级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投诉。上一级志愿服务组织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责令整改、撤销团体志愿者组织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注册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原则为:
    (一)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法人志愿服务组织,实行法人负责制,对所辖志愿者开展管理和服务;
    (二)依托各类法人单位成立的志愿服务队,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由成立该志愿服务队的法人单位对所辖志愿者开展管理和服务;
    (三)各直属服务组,实行组长集体负责制,各组的组长议事会为组内最高决策机构及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对所辖志愿者开展管理和服务。
    (四)以上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具有属地性质的,其在属地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由其属地志愿者联合会进行监督管理。
    (五)志愿者反映意见、提出批评、投诉、举报等,须逐级提出。其中,志愿者的所属组织为第一责任单位,需认真核实了解,并做出处理意见。志愿者对该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志愿者联合会逐级进行反映,不可越级进行反映。
    第十二条 各级义工联合会、各团体会员组织负责管辖内志愿者的注册审核、知识技能培训、服务记录、表彰激励、保障支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本组织志愿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对管辖内志愿者进行培训,具体参照我市志愿服务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穿着志愿者服装。深圳市义工联建立全市志愿者服装的规范要求,未经各级志愿者联合会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志愿者服装进行擅自修改、违规使用等。
    第十五条 志愿者参加服务后,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应及时为志愿者认定志愿服务记录,具体按《深圳市志愿者(义工)服务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办理了电子志愿者证的志愿者,在开展服务过程中享受每年10万元额度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重大志愿服务活动和应急志愿服务中,由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
    在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协助其依法获得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深圳市义工联合会及其所属志愿服务组织按章定期开展星级志愿者资质认证及百名优秀志愿者资质认证等表彰激励工作,具体按《深圳市星级志愿者资质认证管理办法》、《深圳市百名优秀志愿者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相关表彰激励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注册志愿者应严格遵守《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履行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存在道德失范行为;
    (二)在履行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三)未经所属志愿服务组织批准,擅自以组织的名义组织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四)在非履行志愿服务期间,未经所属志愿服务组织同意,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活动并误导他人、谋取个人私利等行为。
    第二十条 注册志愿者存在第十九条有关行为的,市义工联各级团体会员组织应该进行调查,根据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警告;
    (二)书面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责成及时更正、向社会或有关当事人道歉;
    (五)撤销志愿服务组织内职务;
    (六)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志愿者身份自动注销:
    (一)本人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的;
    (二)受到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处分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经国家司法机关审判,确认有犯罪行为的;
    (四)不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的。
    注册志愿者身份自动注销后,个人不得再次使用注册志愿者号、志愿者证件和服装等参与志愿服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志愿者身份自动冻结:
    (一)连续两年未在我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记录志愿服务信息;
    (二)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正在接受国家司法机关调查的;
    (三)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正在接受志愿服务组织调查的。
    注册志愿者身份自动冻结期间,其所属志愿服务组织应暂停招募该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在非履行志愿服务期间发生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志愿服务管理和服务的范畴,实行责任自负原则,由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消失后,本人愿意继续参与志愿服务的,须重新按照本办法履行申请、培训等程序,待再次成为正式注册志愿者后,方可继续使用原有注册志愿者号、志愿者证件和服装等参与志愿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消失后,注册志愿者所属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参与志愿服务。但属第二十二条(一)规定情形的,须重新按照本办法履行培训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等同于“义工服务”;“志愿者”等同于“义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权属于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由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义工联)会员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联合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会员自律,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义工联团体会员组织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一)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法人志愿者组织;
    (二)依托各类法人单位成立的志愿服务队;
    (三)直属服务组。
    第三条 市义工联与团体会员组织的关系,仅是会员指导和服务关系,无隶属关系。各会员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我市志愿服务各项制度规定等做好日常工作,实行运行自我管理、责任自我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团体会员组织在非履行志愿服务期间发生的其他行为,不属于志愿服务管理和服务的范畴,实行责任自负原则,由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规范。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合会意愿;
    (三)在我市志愿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组织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填写入会注册申请表;
    (二)提交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提交其他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有关书面申请材料;
    (二)在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http://www.sva.org.cn/)进行登记备案,取得预备会员的管理账号;
    (三)根据我市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展本组织的志愿者。当本组织在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注册志愿者达到200名时,由市义工联颁发正式会员证书。
    属于第二条第(一)、(二)类的组织申请加入本联合会会员的,必须首先在其登记注册或开展活动的所在区申请加入成为区级会员组织后,方可向市义工联提出加入申请。
    第八条 本联合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建立联系人备案库,如有变动,需及时报备。特殊情况需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作为联系人。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优先享受本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种活动、认证、激励等;
    (三)向本联合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联合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
    (四)请求本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会章程,执行本联合会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常态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五)接受本联合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义工联团体会员组织的管理原则为:
    (一)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法人志愿者组织,实行法人负责制,具体按照民政部门制度、法人的章程实施管理。
    (二)依托各类法人单位成立的志愿服务队,由成立该志愿服务队的法人单位进行管理,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具体按照各法人单位的有关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三)各直属服务组,实行组长集体负责制,各组的组长议事会为组内最高决策机构及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各直属服务组应根据本制度,完善组长集体议事制度。组长议事会依职权对本组内活动立项、发展组员、志愿服务时间记录、志愿服务资金管理使用、志愿者表彰激励、违规违纪志愿者的调查研究处理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议。
    (四)以上团体会员组织具有属地性质的,其在属地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由其属地志愿服务联合会进行监督管理。
    (五)团体会员组织内的志愿者反映意见、提出批评、投诉、举报等,须逐级提出。其中,志愿者的所属组织为第一责任单位,需认真核实了解,并做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最后可上报市义工联道德委员会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各团体会员组织的志愿者存在道德失范、违规违纪行为的,各团体会员组织根据情节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书面检讨;
    (二)责成及时更正、向社会或有关当事人道歉;
    (三)警告;
    (四)严重警告;
    (五)通报批评;
    (六)撤销志愿服务组织内职务;
    (七)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义工联对会员实行年检制度,根据年检的结果,对各会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一)每年1至3月履行年审手续,向联合会提交本组织上一年度志愿服务总结及下一年度志愿服务计划;
    (二)法人志愿服务组织另需提供民政部门的年审材料;
    (三)会员组织每年开展不少于20次志愿服务活动,每年服务不少于2000小时的时长(以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http://www.sva.org.cn/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
    (三)机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冻结,直至按期整改完毕:
    (一)一年(含)以上未年审;
    (二)本年度年审未达标;
    (三)一年(含)以上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三年(含)以上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发生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经市义工联道德委员会研究,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
    (二)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修改“深圳义工”VIS标志标识、印制商业广告等行为;
    (三)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
    (四)有道德失范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本会决议给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各法人志愿者组织、法人单位志愿服务队、直属服务组与本会无隶属关系,如违反以上规定产生相关法律责任,实行责任自负原则。对本会造成损害的,本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等同于“义工服务”;“志愿者”等同于“义工”。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所称“各直属服务组”,指原为市义工联发起,尚未在民政部门注册,根据服务特点、兴趣专长等组建的志愿服务组,并逐步推动注册为法人志愿者组织。自本制度实行之日起,各直属服务组转为市义工联的团体会员组织。按照本制度的统一规定,直属服务组对外的表述为市义工联的团体会员组织,不再称为市义工联直属服务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深圳市义工联。
    第二十一条 各级义工联合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组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属团体义工注册流程
    一、下载:注册流程附件。
    二、注册
    1、认真阅读“市属团体义工单位注册流程”。
    2、认真填写相关表格、阅读团体义工单位管理办法等材料。
    (1)拟写《关于申请加入市义工联团体义工单位的申请函》
    (2)填写《市属团体义工单位注册表》一式两份,需申请单位的党团或人事部门同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另附上以下材料各一份:①所属单位的概况;②成立义工组织后的详细活动计划书;③开展义工服务的办公场地;④义工服务经费来源的说明;⑤团体义工组织架构;⑥单位工商登记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须按要求将相关申请函、注册表及相关材料,发至团体义工单位工作邮箱:szttyg@126.com,待初审合格后提交纸质盖章版至市义工联,并加入深圳市团体义工工作QQ群(QQ:91359541)。
    4、提交纸质材料后7个工作日左右,经市义工联秘书处考察、审批通过后,符合本会章程和市属团体义工单位管理规定的,予以在深圳志愿服务信息平台(http://v.sva.org.cn/)注册,开通管理员账号。(注:通过深圳市团体义工工作QQ群(QQ:91359541)公布注册单位账号、管理员账号及密码等。)
    5、按照本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登陆志愿服务信息平台(http://v.sva.org.cn/),完成本单位义工的注册、审核和电子义工证的申请办理。
    6、在完成深圳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的同时,安排新义工培训。
    三、审核
    1、按照本会章程要求,完成深圳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注册及电子义工证申领后。经市义工联秘书处考察、审批通过后,符合本会章程和市属团体义工单位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颁发“团体义工单位注册证书”。
    2、年审。每年3月——5月团体义工单位须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年审手续,年审合格方获得下一年度注册证书。
    深圳市义工联秘书处
    2017年1月
    深圳市义工联合会
    义工服务热线:0755-12355(9:00—22:00)
    深圳市义工联传真号:0755-88134132
    深圳市义工联网址:www.sva.org.cn
    腾讯微博:@深圳市义工联
    团体义工单位工作QQ群:91359541
    团体义工单位工作邮箱:szyg-125@qq.com
    地址: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4楼北
    邮编:518027
    市属团体义工单位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版]
    为加强对我市义工组织的管理,规范和推进全市团体义工的发展,根据《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及《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义
    团体会员是指拥有200人(所在单位成员)以上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遵守《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和《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后提出入会申请,并经市义工联审批通过,履行注册程序者。
    团体会员(或称:团体义工单位)分为团体义工会员和法人义工会员。团体义工会员是指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义工会员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
    二、职责与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和《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
    2、建立组织架构。结合本团体的实际,建立完善的义工组织架构,充分发挥架构的功能。
    3、发展义工队伍。发展本团体的义工队伍,激发成员参加义工服务的积极性。
    4、参与义工服务。积极参加市义工联、本团体策划、组织和开展相应的义工服务,并为义工服务提供活动经费、物资等物质保障。
    5、发展服务项目。根据本团体的实际,开拓义工服务项目,拓宽专业服务范围,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
    6、健全活动制度。建立健全的活动制度,使义工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和表彰等工作常规化开展。
    三、权利
    1、参与服务。有参与市义工联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培训等服务的权利。
    2、参与表彰。团体义工单位的集体和个人均可参加市义工联开展的各项表彰、评优活动。
    3、获得指导。在策划组织义工活动时,可以获得市义工联必要的指导。
    4、获得宣传。开展服务后,有获得市义工联将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宣传报道的权利。
    5、提出建议。有对市义工联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四、注册须知
    (一)注册条件
    1、人数符合。首批注册须有200人以上的所在单位人员,自愿参与义工服务,并提出报名申请。
    2、保障充足。有开展义工服务的经费来源、活动场地、物资等物质保障。
    3、条件成熟。有规范的名称(如单位名称+义工队,名称要简洁)、固定的服务范围、完善的组织架构、义工规模、活动地域,以及具备完善的义工服务项目或计划。
    (二)注册程序
    1、申请。按《团体义工单位注册流程》的要求准备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关于申请加入市义工联团体会员的函》、《团体义工单位注册表》及申请单位其他相关材料。
    2、审批。市义工联委派工作人员与申请单位义工负责人座谈,听取拟开展义工服务的计划,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审批。
    3、注册。经市义工联考察、初次审批通过后,符合本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在深圳志愿服务信息平台http://v.sva.org.cn/注册,开通单位账号。在完成本单位首批义工网络注册、申办电子义工证、新义工培训后,经市义工联再次审核后,颁发团体义工编号、注册证书等。
    4、年审。每年12月须履行年审手续,并向市义工联提交本团体开展服务的年度工作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提供相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证书复印件等。年审合格方获得下一年度注册证书。
    五、工作范围
    依照团体义工单位的工作范围,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包括义工招募、培训、服务、管理、考核及激励表彰等事项。
    (一)招募
    1、新义工招募。本团体所在单位自愿参与义工服务的员工可登陆深圳志愿服务信息平台http://v.sva.org.cn/完成个人注册,并由本团体单位网络管理员及时审核本单位新义工。
    2、定向服务招募。团体义工单位可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及具体要求,定向招募义工参与服务。
    (二)培训
    1、新义工培训。此培训由市义工联统一安排,所有义工都需参加新义工培训后方可参加义工服务。培训和服务需满20小时或3个月,方可成为正式义工。
    2、服务技能培训。团体义工单位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服务技能培训,如有需要可向市义工联提出培训申请,市义工联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关培训。
    (三)形象标识
    1、类别。形象标识包括义工服、义工帽、义工队队旗等。
    2、须知。形象标识的置办须严格按市义工联VIS标识手册执行,团体义工自筹经费解决。置办前须把标识样板报市义工联,获批准后方可制作。
    3、要求。严禁在标识上印制商业广告、商标等商业性图样,形象标识执行情况将列入团体义工年审的考核指标。
    (四)服务
    1、服务项目。团体义工单位可选择市(区)义工联常规服务项目、及大型社会活动和自行开发服务项目,且每月不少于2次。其中团体单位每月组织自行开发服务项目活动1次以上,需在志愿服务平台发布或报市义工联审批。
    2、服务计划。(1)制定服务计划。结合本团体实际,组织策划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义工服务和项目,制定完备的服务计划。服务计划包括主题、服务目的、服务内容、时间、地点、单位、对象和参与人员等内容,并具备义工服务的公益性、无偿性等特点。(2)计划审批。提前5天将服务计划报市义工联审批,或发布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后方可开展义工服务。同时,市义工联将对较有影响的活动以简报、网络等方式进行宣传。
    3、服务实施。服务计划获批后,团体义工单位可独立或联合其他义工组织开展相应的义工服务,并做好义工服务记录工作。
    4、服务宣传。开展服务后15天内向市义工联提交活动总结、新闻报道、活动照片等资料的,市义工联将统一进行报道、宣传,并留存归档。
    5、服务总结。团体义工单位需做好服务的总结和分享,定期召开交流总结会,认真做好服务经验的总结和归档工作。
    6、服务要求。(1)鼓励成员服务。团体义工单位既可参加本团体开展的义工服务,也可加入到市(区)义工联直属服务组参加服务,团体义工单位应积极鼓励成员参加各类义工服务。(2)争取物质保障。开展义工服务应向所在单位争取相应的经费、场地等物质保障。(3)开展团体服务。团体义工单位每月至少须组织两次义工服务或以团体名义参加市工联开展的义工服务。
    (五)考核
    1、及时完善志愿服务平台单位信息,同步微信公众账号“志愿深圳”。
    2、团体单位每月至少组织自行开发服务项目活动和参与市区义工联等常规服务项目不少于2次,并及时发布在信息平台。每年参加或组织不少于24次的志愿服务活动。
    3、提交计划和汇报。市义工联每年年底召开团体义工年度总结会,团体义工单位需向市义工联上报本年度工作汇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4、接受检查和考核。市义工联将对所有团体义工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每年年底将召开年度工作总结会议,听取各团体义工单位的全年度工作汇报,并根据开展服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六)激励表彰
    1、建立制度。建立服务时间累积和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激励表彰制度,激励义工参与服务的积极性。
    2、树立典型。团体义工单位应重视对优秀义工、义工骨干的培养,对表现优秀的义工优先推荐参评市义工联五星级义工、百名优秀义工和义工服务市长奖等各项评优活动。
    3、参与表彰。市义工联每年将举行一次“优秀团体会员”评选活动,表彰一批积极参与义工服务、对我市义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可结合实际积极参与表彰。
    六、经费
    1、经费来源。团体会员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拨款,如接受捐赠须纳入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统一管理。
    2、接受监督。团体会员活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市义工联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合法公开使用,并依法接受市义工联、捐赠者和义工的监督。
    3、提交报告。每年年审时须向市义工联提交经费来源说明及年度收入和支出报表。
    七、备案注销
    团体义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义工联可备案注销:
    1、在成立、备案时弄虚作假,骗取注册备案的。
    2、利用义工的名义从事商业性、营利性、非公益、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甚至非法活动。
    3、在册义工不足200人。
    4、连续一年未正常开展义工服务。
    5、其他有违反《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的一切行为。
    八、附则
    1、鼓励团体义工会员注册成为义工社团法人。
    2、各区、街道义工组织发展团体会员,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表格或管理办法。
    3、本办法解释权归深圳市义工联合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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